bifa·必发平台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体系法律事情打扮及标记办

      |      2024-10-12 00:14:58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厦门、福州、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意见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16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控装发放范围,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严肃服装管理纪律,确保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统一执法工作服装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请及时与厅政法处沟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工作服装的统一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意见》(交政法发〔2011〕160号)的要求,切实做到着装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的发放,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置标准。

  具体指公路、港航、运管等部门许可和行业管理人员,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人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非一线执法人员。

  第七条凡不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在编人员、未持有交通运输执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配发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

  1、服装类,具体包括:长袖制式衬衣、短袖制式衬衣、内穿衬衣、单裤(裙)、春秋常服、冬常服、多功能服、夏作训服、冬作训服;

  1、标识类,具体包括: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肩章)、帽徽(大/小)、领花、胸章、号牌、臂章、执法腰带、武装带、领带、领带卡、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

  (一)服装类:长袖制式衬衣两件,穿用二年;短袖制式衬衣二件,穿用二年;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单裤(裙)二条,穿用二年;春秋常服二套,穿用四年;冬常服二套,穿用五年;多功能服一套,穿用五年;夏季、冬季作训服各二套,穿用四年。

  (四)标志类: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肩章)各二副,损坏后交旧领新;帽徽(大/小)各一枚,损坏后交旧领新;领花三副,损坏后,交旧领新;胸章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号牌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臂章随服装配发;执法腰带一条,使用二年;武装带一条,长期使用(不坏不换);领带二条,使用三年;领带卡二枚,使用三年;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随服装(帽子)配发。

  (五)装具类:雨衣一套,穿用三年;反光背心一件,穿用二年;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各一个长期使用(不坏不换);工作包一个,使用五年;太阳镜一副,使用二年;白色针织手套二副,使用一年;皮手套一副,使用二年。

  第十条特殊工作岗位执法人员(如执法培训人员、船艇工作人员、执法车辆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换发。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根据有关着装范围、供应标准的规定bifa·必发平台,认真统计每年着、换装人数和所换品种及数量。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人员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的购置和发放,以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文件,并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执法证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各交通运输基层执法单位应在每年九月一日前将次年所需着、换装人员、品种和数量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十月一日前将次年本地区、本系统着、换装人数、品种及数量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时,报送本年度与有关工厂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或规格进行制作。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由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开招标定点生产企业统一制作,各执法单位在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直接向定点工厂购买。交通运输执法标志全省统一制作,各执法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申领。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省级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发放制度,建立专门实物账目,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服装管理,做到登记清楚,分类有序,数字准确,发放准时。

  第十九条着装人员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服装损失、损坏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补发。补发的服装从机动服中解决,个人不再负担工料费。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责任事故造成服装损失损坏的,一般不得补发,如确需补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补发,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着装人员由于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专用执法标志的,本人应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申请,由单位领导批准后补发,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干部,因临时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以借用机动服装。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穿着同季节、同款式服装,穿着深色皮鞋。不同季节、不同制式的服装不得混穿。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各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服装配置、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厅将结合依法行政和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成果作为衡量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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